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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陈水扁无逃亡之虞 不以重罪羁押
台海网12月16日讯 台北地院审判长周占春13日清晨释放陈水扁的决定,引发各方争议,台北地方法院15日公布陈水扁无保释放完整版裁定书。合议庭认为,陈水扁虽触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贪渎重罪,但特侦组检察官并未具体说明有什么事证,可证明陈水扁有逃亡、串证的事由。
据台媒报道,而且,以重罪羁押,必须要有逃亡之虞为前提,陈水扁有国安随扈全天候跟随,当无逃亡可能,以限制住居和附羁押回笼条件方式,可保证未来审判顺利进行。
合议庭对陈水扁下达的羁押回笼条件有两项,一是限制住居所在目前的台北市信义路五段宝徕花园大厦住处;二是遵期到庭,不得挟群众不到庭,如果有违反限制住居、不按时出庭,或挟群众为重等情形,就会依刑诉法再执行羁押。
承审扁案的北院刑三庭,15日公布裁定书,裁定理由指出,根据检察官起诉事证,陈水扁涉嫌诈领“国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弊案、海外洗钱犯罪确实嫌疑重大,且所犯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就羁押要件来说,有关串证部分,检察官都未说明扁有何事证认为有湮灭证据、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证人、共犯,这些都未显现在起诉书中。
至于逃亡之虞的羁押事由,依检察官所述应予羁押的事由,都未叙及扁有任何逃亡的事实或逃亡之虞,或能够释明有何逃亡的事实或可能性存在,以扁身为卸任领导人的身分,身旁有安全随扈,个人行为举动都为众人关注焦点,可认定没有逃亡之虞或逃亡事实,即没有羁押必要。
陈水扁虽触犯重罪,但不论学说见解,还是台湾“高等法院”刑事抗告裁定,都认为不要光以重罪即认为有羁押的原因,仍应判断被告有无逃亡之虞。
以本案来说,陈水扁身为卸任台湾领导人,属知名人士,且依法由“国安局”派员跟随,伊一举一动均为媒体、民众关注的焦点,在台湾设有户籍、家属都住在台湾,逃亡可能性低,以限制住居、出境和出海,即足以担保后续审理进行和保全未来执行的效果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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