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限额增加10万【消息】
明年起大病保险年度补偿最高可达30万
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限额增加10万,支付比例提高5%
本报11月2日讯 今天,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我省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该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不需个人额外缴费。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我省2013年启动大病保险试点,2015年出台《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如今又推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就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以及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政策给予了具体的实施规定,让广大参保人员进一步享受发展红利。
《通知》强调,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一是提高支付比例。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二是扩大支付范围。在执行2015年《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基础上,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三是提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通知》还强调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支付比例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易巧君 邓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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