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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未参会表决合伙决议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0-06-22 13:08:42 阅读: 来源:PA6厂家

合伙人未参会表决 合伙决议被判无效

【案情】苏某、黄某、李某等七人注册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投资150多万元用于建设一座小型水力发电站。合伙协议约定:领导组成员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可以决定增减资本、改建、扩建设置等等;需要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苏某为该企业的领导组成员,个人拥有32%的股份。2010年9月份,电站决定续建安装新机组,并形成一份《续建意见》。电站向苏某发出通知,要求按照《续建意见》在规定的时间缴交建设资金,否则取消其投资权利。苏某收到通知后,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有通知其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讨论通过相关决议,剥夺了其股东权利,而且会议决议对投资额分配不公。在自行多次交涉无效后,苏某于2011年8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该会议决议无效,并要求责令重新召开合伙人会议。被告辩称,苏某参加会议后中途退席,电站合伙人共7人,有6人同意,已超过半数通过,《续建意见》有效。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会议的通知义务,或苏某有参加会议而中途退席。

法院认为:水电站安装新机组属重大事项,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和《合伙协议书》约定,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是,进行表决的前提是有表决权的股东必须到会参与表决。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苏某有接到会议通知不参加会议,或有到会参与表决的事实,故《续建意见》的形成存在程序瑕疵问题。其次,《续建意见》存在投资分配额度与股东出资比例不一问题,存在内容瑕疵问题。由于合伙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应当认定合伙决议无效。

【点评】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对重大合伙事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表决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此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是,造成本案会议决议的无效原因,主要是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出现瑕疵。因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通知苏某参加会议,或证明苏某有出席会议而中途退席,且会议决议内容存在瑕疵问题。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召开股东会议是常有之事,在遇有冲突时如何解决,值得平时加以重视。就表决方法来说,最好是事先约定,可以约定按资本多数决,也可以按一人一票决或其它方式决。免得在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而无所适从,影响企业经营正常活动。就通知方式而言,可以采用书面通知,也可以口头通知、电话通知。采取书面通知的,要留有通知回执;采取口头或电话通知的,事后要进行通知确认。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并让到会人员签名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认帐,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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